公诉意见书是出庭支持公诉的国家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揭露犯罪、宣传法制和教育群众的重要演说词,它建立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是对起诉指控犯罪事实的进一步说明论证,是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综合性意见的法律文书。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书,阐明了自己对指控犯罪所持的观点并进行了论证,同时也成为辩方提出辩护意见的参照体,可见公诉意见书在刑事诉讼中,占有它重要的一席之地。但要充分发挥公诉意见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除须具备一定的表现形式外,更要注重其内容规范。
一、公诉意见书的内容规范
公诉意见的内容规范,即其应表述的内容,它所涵盖的对象。有作者认为它应分为四个方面,即:1、对法庭调查情况进行总结性概括。2、根据法庭调查证实的事实,进行案情和法理分析。3、分析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并进行法制宣传。4、根据事实和法律,论述被告人触犯的法律及应负的法律责。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意见书的内容规范却不尽一致。笔者对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处1999年汇编的全省审查起诉部分法律文书进行分析,发现收集的12篇公诉意见书中,仅有4篇对本案证据的相互印证做了论证;其次,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成立所做的论证在公诉意见书中占据的篇幅,大多不超过1/2,对犯罪原因的分析、社会危害即法制宣传方面大多占了篇幅的1/3甚至2/3以上。笔者认为,公诉意见书应重点阐述:1、本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犯罪的成立;3、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其理由是:
1、基于法律上的要求:刑诉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因此,对证据情况发表意见是刑诉法的要求,论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指控犯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案件情况则是一个处延上不确定的概念,根据刑诉法的任务要求,应特指犯罪的成立与否及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法制宣传在刑诉法上并没有做出特别要求。
2、是为达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明要求。为指控被告人有罪,须达到一定的证明要求。这就要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证据来进行证明。起诉书在综述部分,有这么一段格式语句:“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但起诉书并不会对证据如何相互印证做出阐述,这一具体任务是通过庭审活动来完成的。在法庭调查中,出示的单个证据本身的证明力仅能证明案件的某一事实或事实的某一方面,只有证据的相互组合才能必然推断出犯罪事实。严格说来,起诉书并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它只是表述犯罪的实施过程,从逻辑上讲,只是给出了一个推论,而论据和逻辑推理是通过举证,辩论来完成的。[page]
二、公诉意见书的逻辑结构
公诉意见书基于它的证明要求,是要通过论点论据来推断出必然性结论,即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所以它的总体逻辑结构是假言推理,而且一般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当然,其前提一般又再分为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分别阐述、论证。但在司法实践中,则只是对足以影响定罪构成要件重点论述,如抢劫罪针对其客观要件,故意杀人罪针对其主观要件予以重点阐述。
三、公诉意见书应达到的论证程度
如前面所述,公诉意见书应围绕本案证据及犯罪的成立进行论证,所以,在论证的深度上,首先要证明证据的确实、充分,某一组证据证明了什么,证据之间在哪些方面足以印证。在举证阶段,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为何不能成立都要予以论证,而不能无视举证阶段被告人、辩护人等对证据的质疑,否则只会让人对公诉人证据的“确实、充分”感到茫然。
其次,要证明犯罪的成立。对一些事实已经查清的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也可能存在较大的争议。如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便利条件以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已经查清,但它是符合贪污罪还是盗窃罪呢 公诉人要在此阐明有关的法理及法律依据,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论证。在此,要具体引用条款、相关司法解释,不要拘泥于纯理论的论述。如存在有与其他罪名不易区别的情形,可适当论证本案中的区别所在,使论证更有深度和信服力,更易于为法庭采信,对被害人可能提出的相异观点也可简单地论证其不能成立的依据。这样,以立论为主,加上适当的驳论,才能使公诉人的论证更为有力度。
再次,对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进行论证。对量刑档次、从重、从轻情节等,一般在先论证这些情节成立的基础上,明确公诉人的观点是应从重还是从轻、或者减轻,以弥补现行起诉书中对量刑情节的不确定表述。
另外,对法制宣传问题,笔者认为,除未成年人案件外,只宜对影响大、有警示意义的案件做一特定的法制宣传,一般的普通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旁听群众少,宣传的意义不大。何况,正如有的同志指出,庭审过程及法律公正被适用,比任何泛泛的表述都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