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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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2
人民检察院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 检 报(移)诉[ ] 号 ×××人民检察院: ×××(侦查机关名称)于×年×月×日以×××号起诉意见书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经我院审查: ……(以下写明查明的案件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本院审查认定的该案犯罪事实及其证据、适用法律的意见,以及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案件报送(或者移送)你院,请予审查。 年 月 日 (院印) 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认为属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其他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而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一份送达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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