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lawtime来源:法律快车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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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劳动保障监察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劳社当罚字[ ] 号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证照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 办公或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经查明,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 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 元罚款。你(单位)应按下列第 项规定缴纳罚款: 1. 当场缴纳; 2.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指定银行(行名: 户名: 帐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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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
202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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