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12408号
原告徐××。
原告叶××。
法定代理人徐××。
被告徐××。
被告徐××。
上述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冯×,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
原告徐××、叶××诉被告徐××、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追加张××为本案被告,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被告徐××、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叶××诉称,徐××与叶××是母女。徐××是徐××、徐××之母。1991年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二上二下楼房及一间灶间,是徐××、徐××、徐××共有,现由徐××居住。1999年徐××因结婚、居住困难申请建造的占地72平方米二层楼房是徐××、叶××、徐××、徐××共有,徐××居住。现原告起诉要求将上述二处房屋析产。
被告徐××、徐××、张××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建房时,两原告是家庭人员,但叶××的户口迁走了,已经不是直二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徐××在2000年和其丈夫和女儿申请建造了占地180平方米房屋,根据规定,原告对系争的房屋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被告处也有人口增加,但根据被告所有的房屋情况,已经不可申请建房,如果房屋分割给原告,对于新加入的家庭成员则永远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徐××与叶××是母女。张××与徐××是夫妻,是徐××、徐××之父母。1991年前张××、徐××、徐××、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建造了二上二下楼房及一间灶间,1991年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立基人为徐××、张××、徐××、徐××。1999年徐××因结婚、居住困难,徐××、叶××、徐××、张××、徐××共同申请建造的占地72平方米二层楼房。二处房屋的主要出资人为张××、徐××。现1991年前建造的二上二下楼房及一间灶间,由张××、徐××居住,1999年建造的占地72平方米二层楼房,由徐××居住。审理中,另查明,2000年8月徐××及其配偶和叶××在曹路镇××申请建造了占地90平方米的二层楼房,现在该房屋内居住。
以上事实,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户籍资料、村委会证明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建房用地人数按常住户口计算,在城镇工作,但未分配住房的配偶也可计入用地人数。本案讼争的1991年前建造的二上二下楼房及灶间一间,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上明确为徐××、张××、徐××、徐××,应为四人共有,1999年建造的占地72平方米二层楼房为徐××、叶××、徐××、张××、徐××共同申请建造,应为五人共有。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人员享有的,并且以户计算。农村村民一般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当一户出现人口增减持平时,集体经济组织不再予以重新考虑宅基地使用面积。本案原、被告即存在这一因素,一方面两原告在他处已取得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的宅基地建房用地,另一方面被告方增加人口,集体经济组织不予再批建房屋宅基地。针对这一情况,本院认为,目前集体经济组织不明确原建房用地归属,按原批建时的建房情况确定,同时酌情考虑目前原、被告的住房实际情况,由于在系争房屋中,两原告的权利分散于二处不同时间段建造的房屋,既不利生活、又容易产生矛盾,对此,应作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1991年前建造了二上二下楼房及一间灶间中,东面一上一下楼房产权归原告徐××、叶××所有,西面一上一下楼房、灶间一间及1999年批准建造的占地72平方米二层楼房产权归被告徐××、张××、徐××所有;出进楼梯维持原状。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23元,由二原告负担人民币1,575元,三被告负担人民币3,1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文龙
审 判 员 高洁华
人民陪审员 王根林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娴静
2019
09/06
分享
顶部
- 为你推荐
-
(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1240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12408号 原告徐××。 原告叶××。 法定代理人徐××。 被告徐××。 被告徐××。 上述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冯×,上海市××律师事详细>>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06 -
(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833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8334号 原告赵××,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男,退休,住(略)。 被告郭××,男,1954年4月16详细>>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06 -
(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1853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18533号 原告贾X,女,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杨X(系原告朋友),男,住上海市。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白X,详细>>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06
立即咨询律师,3~15分钟获得解答!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