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浦刑初字第25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9月2日被原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被告人耿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9月2日被原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09〕3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耿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汪某某、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31日18时许,宋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决)为追讨单位债务伙同汪某某、耿某某等人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迪欧”咖啡厅门口,将玄某某带上自驾车辆带至本区惠南镇文卫路88号震泰旅馆看管,直至2008年9月1日21时许,民警将玄某某解救并将被告人汪某某、耿某某及宋某某、周某某等人抓获。
被告人汪某某、耿某某因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被上网追逃,被告人汪某某于2009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耿某某于2009年9月3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玄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柳某某、宋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史某某、陈某某和王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耿某某及证人宋某某、周某某的辨认笔录,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2009)汇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抓捕经过”和“抓获工作情况”说明,被告人汪某某、耿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耿某某为帮助他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耿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耿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耿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8日起至2009年12月26日止。)
二、被告人耿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10年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陆红源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师坤鹏
2019
08/18
分享
顶部
- 为你推荐
-
(2009)浦刑初字第175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浦刑初字第17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5月25详细>>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19 -
(2009)浦刑初字第167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浦刑初字第16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 被告人自报胡XX 被告人刘X。 上述3名被告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刑事详细>>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19 -
(2009)浦刑初字第249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浦刑初字第24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9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原盐城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详细>>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18
立即咨询律师,3~15分钟获得解答!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