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商标异议书就是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的书面材料。超过三个月的异议期,商标局不再受理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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