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进行离婚纠纷处理的时候,协商不成的话,是可以选择起诉到法院进行处理的,那么就需要了解离婚财产纠纷答辩状如何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财产纠纷答辩状如何写
答辩人:,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答辩人:张XX,女,汉族,197X年XX月XX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4年03月11日签定的离婚协议已生效。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经双方慎重协商,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20XX年03月xx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兰考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书。因此该离婚协议书已经生效。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后并没有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定离婚协议书时,都是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存在。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多财产的所有权作出的处分,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应当负责。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
二、被答辩人起诉状中所列的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依法不应该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答辩人在起诉状所列的位于兰考县xxxxxxxx胡同北段路西的房屋,以及位于兰考县xxxxxxxx房屋根本不是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所有的房屋,那是答辩人父母用毕生的积蓄加负债所建起的,所有权处分权均归答辩人父母所有。不应该作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财产分割。
被答辩人所诉称的拖拉机、摩托车、彩电、洗衣机、电冰箱等都是答辩人的父母所购置用于生产生活的,并且这些财产一直都是有答辩人的父母所支配和适用,答辩人及被答辩人并不享有所有权。如果这些财产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的话,当时在签定离婚协议时,被答辩人就会提出来对这些财产的分割。被答辩人当时不提出来分割就知道这些财产不是有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所共同所有的。
三、被答辩人诉称的土地承包经营的事实不实。
答辩人所在的家庭在1999年土地承包分得土地人均是2.35亩,并不是被答辩人所称的分的2.5亩集体土地。在2014年流转给森源光伏发电项目每人平均1.35亩,剩余的1亩在谷营乡xxx西未被流转。并且该土地流转补偿款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诉称的答辩人所违法领取的,答辩人没有返还的义务。
以上答辩意见供贵院审理时采纳。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5年04月17日
二、离婚开庭怎么陈述技巧
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其诉讼请求无非就是离婚、获得合理的财产分配、获得子女的抚养权或者将抚养权交给对方,那么在开庭时,甚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就应当从证据材料的角度、以及在庭审过程中,重点陈述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和
三、离婚案件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被告):林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白沙大道xxx号江南xx苑xxx10栋x单元xxx号房。
就原告朱xx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特作以下答辩:
一、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在《民事起诉状》中指责被告,称被告“性格偏执,脾气古怪,难以相处……”等等理由,被告不予同意。婚姻是男女双方的事,不是一方的事,原告光说别人,不讲自己,可以扪心自问一下自己的表现如何。既然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亦无意与其维持婚姻关系,故,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朱xx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费81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一半,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被告坚决要求拥有女儿朱xx的携带抚养权,女儿朱xx也必须由被告携带抚养。其他的事情被告可以和原告协商,但在女儿朱xx的携带抚养权这个问题上,被告不能协商。
1、女儿朱xx于2012年2月7日出生,至今未满两周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之规定,女儿朱xx应由被告携带抚养,随被告生活。
2、被告原毕业于广西幼儿师范学校,系幼儿教育专业,教育女儿朱xx正好合适。况且,朱xx是女孩,随被告生活甚是方便。与被告相比,原告没有任何理由携带抚养女儿朱xx。
3、原告及其母亲重男轻女,不应由原告携带抚养女儿朱xx。因生育的是女孩,被告在坐月子期间便已体会到原告及其母亲的封建意识,女儿朱xx不能由原告携带抚养。
4、原告每月的工资为27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等法律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每月应支付女儿朱xx生活费81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一半,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与被告均分。
四、原告支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
被告生下女儿朱xx七个月后,便开始上班,但由于女儿尚小,并且不愿跟随别人,被告只得亲自照看女儿,因此断断续续的工作最后也不得不中止。由于被告离婚时生活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此致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被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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