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时候需要确实自己是否有权受理,那么刑事案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怎么办?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刑事案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怎么办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刑事案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怎么办
发现无管辖权的案件,人民法院自行移送的依据不足。《刑诉法》和《刑诉法解释》都明确规定:接受案件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案件经过庭审后应当分别作出有罪、无罪、不予认定、不负刑事责任和终止审理的裁决。
二、刑事案件怎么移交
(一)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例如,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虽有管辖权,但不宜审理此案,自行审理更为适宜而决定提级管辖。
(二)基层人民法院将自己受理的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这种移送管辖可以区分为应当移送和请求移送两种情形。应当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请求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1、重大、复杂案件;
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三、刑事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
(一)刑事案件一般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二)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的适宜,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其中犯罪地是包括犯罪行为的预备地、犯罪行为实行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这些地方都可以看作是犯罪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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