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费缴纳期限是在原告和申请人受到预交通知起七天内进行预交。上诉费由上诉人承担,当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时候,是可以对费用分别预交的。
一、上诉费缴纳期限
上诉费缴纳期限是由原告、申请人在收到预交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司)发(1989)14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审理案件收取案件诉讼费。
二、上诉费由谁承担
上诉费用上诉人承担。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法律快车提醒您,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诉费上诉费用如何计算
上诉费上诉费用计算方式如下: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