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法院申诉书怎样写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
2.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或被申请确认的人民法院的名称;
3.具体的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4.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名称(法律快车提醒:国家赔偿案件应写为: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写为:最高人民法院);
5.申诉人应在申诉书上签名或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申诉状向哪个法院递交
申诉状可以递交到原审法院或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调解书,认为有错误,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给予复查纠正而写的司法文书。
三、申诉的受理与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以下情形亦不予受理:
1.法定主体资格不符合申诉规定的,不予受理;
2.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此外,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并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