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和解协议书要载明哪些内容
刑事和解协议书应当包含以下这些内容:
1.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2.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3.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二、刑事和解在哪些情况中可以适用
1.由于民间纠纷所引起的,涉嫌刑法规定的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及侵犯财产罪,可能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可以和解;
2.除了渎职犯罪,其他可能被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的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但是,在五年内有过故意犯罪的,就不适用刑事和解。
三、刑事和解和谅解区别
法律快车提醒您,从量刑优惠幅度来看,刑事谅解要小于刑事和解,由此可见,两者是有区别的,具体如下:
1.适用的范围不同。刑事和解是适用于特定的公诉案件,即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比如强奸罪,就不适用刑事和解,而只能刑事谅解。法律没有对刑事谅解适用的案件范围作出限制。
2.达成协议的形式不同。刑事和解协议是在公检法机关的主持下达成的,而刑事谅解书则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与被害方协商一致后达成的。
3.性质不同。刑事和解协议经公检法机关认可,具有“准司法性”,而刑事谅解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