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
第三人:佛山市A区乙房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A区了B大道中125号(甲豪庭)某期某号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就(2006)A法行初字第00009号及第00011号至00024号案中各原告所诉一并答辩如下:
一、第三人对佛山市规划局A分局的行政答辩状没有异议。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
三、被告在法定范围内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四、第三人根据行政部依法核批的行为获得合法的商业经营及开发权利并无不当。至于原告诉称的“挖地基、打桩”行为造成原告门前地上裂开及严重危及其财产和人身安全一说纯属无中生有。假设原告所述情况存在,也只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应由民事法律调整。故本案不宜对此作出处理。
鉴于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A区人民法院
第三人:佛山市A区乙房产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三月八日
分析:该答辩状不值一驳,但具有观赏价值。
法律帝国网·林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