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作者: lawtime来源:法律快车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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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9-1 人民法院 监视居住决定书(审批联) (刑事案件用) ( ) 刑 字第 号 ┌─────────────────────────────────┐ │案 由 │ ├─┬────┬───┬────┬──┬─────┬────────┤ │被│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 │告├────┼──┬┴───┬┴──┴─────┴────────┤ │人│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 │ ├────┼──┴────┴──────────────────┤ │ │住址 │ │ ├─┴────┼───────────┬────────┬─────┤ │执行机关 │ │ 监视居住期限 │个月 │ ├─┬────┴───────────┴────────┴─────┤ │监│ │ │视│ │ │居│ 经办人 │ │住│ 年 月 日 │ │原│ │ │因│ │ ├─┼───────────────────────────────┤ │领│ │ │导│ 批准人 │ │审│ 年 月 日 │ │批│ │ └─┴───────────────────────────────┘ 本联存卷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9-2 人民法院 监视居住决定书 ( ) 刑 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 一案的被告人 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期限为 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本决定由 公安局执行。 (院印) 年 月 日 被告人宣布的时间: 年 月 日 时 被告人签名: 样式49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使用。 二、本决定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三、本样式为填充式。决定书正本一式三份,一份向被告人宣布并签名后存卷;一份交给被告人收执;另一份连同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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