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 补立[ ] 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本院已于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立案。经侦查,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涉嫌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_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补充立案,并案侦查。年 月 日 检察长(印)
(院印)第二联附卷补充立案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为对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又发现新的共同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并案侦查,将其列为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时使用。
二、法律依据引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如系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时,还需引用《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制作时由检察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立案的人民检察院的印章。
三、本文书以一案中决定补充立案的犯罪嫌疑人为单位制作。
四、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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