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诉乙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石民四终字第000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梁××。
委托代理人张绍华,该公司河北区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代理人张××。
委托代理人李××。
上诉人甲××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乙××有限公司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往来,原告售给被告流量计和相关设备,双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对结算方式及期限进行了约定。2003年11月4日合同约定:货到厂,安装调试达到使用要求付90%,留10%质保金一年质量无异付清;2004年5月25日和5月27日合同约定:货到付货款的70%,安装完后再付20%,余10%质保一年内付清;2004年10月29日合同约定:货到经初步验收合格付60%,安装调试正常付30%,质保金10%一年使用无异付清;2005年3月31日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合格后付全款90%,余下货款半年内付清,供货时间为合同签署后两周内。被告付给原告部分货款后,以原告提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再支付,五份合同累计欠原告25600元。原告分别于2007年11月1日和2008年12月18日,向被告发出《企业询证函》,函中写明:原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应询证双方往来帐项等事项,如欠款数额相符,请在“数据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不符列明不符金额,其他事项注明“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被告收到两份函后,均在“数据证明无误”栏签名盖章。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欠款,被告以原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及被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均约定了给付货款期限。因原告主张的欠款系五份合同累计欠款额,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第五份合同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05年10月14日)计算,到2007年10月14日诉讼时效届满。原告未提供其在2007年10月14日前向被告主张权利及被告同意履行义务的相应证据,且提供的两份《企业询证函》中缺少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的主张内容,也无被告同意旅行还款义务的内容,该函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甲××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7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甲××有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法律关系错误。我方起诉为债权纠纷,被上诉人答辩为债权纠纷,一审判决认定为“物权保护纠纷”,显然认定法律关系错误。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我方一审提出2006年7月被上诉人给付我方货款5000元。有银行凭单为证,一审判决却认定我方未提供在2007年10月14日前主张权利的相应证据。《企业询证函》是为了确保债权安全,一审时,我方陈述了请求被上诉人给付货款,确认债权的过程,但一审法院对此事实不予确认。一审判决认定我方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错误。三、被上诉人欠款事实清楚,上诉人主张债权应受到保护。一审审理时,被上诉人承认欠款事实,且上诉人举证证明了主张债权过程,能够证明上诉人起诉是在诉讼时效期间。故综上,请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乙××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甲××有限公司主张的2006年7月被上诉人向其付款的行为,其在一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及一审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过程中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在二审法庭调查中提交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于新证据的规定,被上诉人对此证据亦不予质证,故对上诉人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在一审审理时提交的两份《企业询证函》明确记载“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且该两函也无向被上诉人要求还款的内容,故两份《企业询证函》不具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上诉人以两份《企业询证函》主张其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的理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本案案由为“物权保护纠纷”还是“债权纠纷”,因其对本案实体审理结果并无实质影响,故本院对上诉人认为的案由错误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7元由上诉人甲××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勇
代审判员 冯国强
代审判员 刘 剑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封彦玲
2019
09/15
分享
顶部
- 为你推荐
-
甲公司与乙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上诉人:甲公司 被上诉人:乙公司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上诉人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乙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介绍】 乙...详细>>
股权转让纠纷
2020-05-17 -
A公司与B公司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一案
【案由】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案情】 原告A公司诉称:其与被告B公司于1999年8月2...详细>>
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2020-05-17
立即咨询律师,3~15分钟获得解答!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