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光勇伪造公司印章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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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郭光勇伪造公司印章一案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平刑初字第0030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光勇,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8年6月22日被羁押,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2008]0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光勇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郭光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光勇为了承包项目方便,于2008年4月,以300元的价格指使他人伪造北京如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公章及财务章各1枚、北京天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章1枚。
被告人郭光勇于2008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光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文检鉴定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光勇指使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光勇认罪态度较好,故酌予从轻处罚,并宜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光勇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郑淑君
二ΟΟ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张林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平刑初字第0030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光勇,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8年6月22日被羁押,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2008]0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光勇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郭光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光勇为了承包项目方便,于2008年4月,以300元的价格指使他人伪造北京如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公章及财务章各1枚、北京天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章1枚。
被告人郭光勇于2008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光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文检鉴定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光勇指使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光勇认罪态度较好,故酌予从轻处罚,并宜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光勇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郑淑君
二ΟΟ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张林
2019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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