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南征克古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2698次下载
2019-09-19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高新刑初字第140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南征克古,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彝族,身份证号码:(略),住(略)。2009年2月7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09)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南征克古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南征克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南征克古在本市高新区玉林北路2号小区内,沿防护栏和管道攀爬进入该小区13栋1单元3楼6号被害人朱余东家中欲实施盗窃,被朱余东发现后跳窗逃跑,逃至玉林西路17号巷内时,被辖区治保巡逻队员挡获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涉案照片及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被害人朱余东的陈述,证人冉超、曾立厚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征克古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鉴于被告人南征克古系初犯,在法庭审理中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南征克古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7日起至2009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魏 忠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廖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9
09/19
分享
顶部
- 为你推荐
-
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标准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哪些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以下情...详细>>
非法侵入住宅罪
2020-07-31 -
非法侵入住宅罪怎么认定
非法侵入住宅罪怎么认定?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只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接下来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整理介...详细>>
非法侵入住宅罪
2020-07-26 -
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释义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概念 非...详细>>
罪名分析
2020-07-13
立即咨询律师,3~15分钟获得解答!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