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奉刑初字第2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09年10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1年;因本案,于2010年3月9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 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27日,刘某某(另案处理)至酒店员工住房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价值人民币2 800元的海尔笔记本电脑1 台,后联系被告人朱某予以销赃。被告人朱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将上述电脑以人民币1 5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并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2009年8月31日,刘某某(另案处理)至出租房内,窃得被害人徐某某价值人民币2 500元的惠普笔记本电脑1 台,后联系被告人朱某予以销赃。同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将上述电脑以人民币1 5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并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并销售,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七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10年7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晓轶
2019
08/16
分享
顶部
- 为你推荐
-
(2010)奉刑初字第232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奉刑初字第2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注射及吸食毒品行为,于2001年8月15、2005年6月1详细>>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17 -
(2010)宝刑初字第281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宝刑初字第2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详细>>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17 -
(2010)宝刑初字第262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宝刑初字第2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1990年9月因犯奸淫幼女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11月因犯详细>>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17
立即咨询律师,3~15分钟获得解答!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