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闸刑初字第8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xx,男, 2008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8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15日10时许,杜xx、“小陈”(另处)以帮忙找工作为由将被害人刘xx骗至本市xx路108弄内的沪中旅社201房,被告人沈xx伙同宁xx(另处)等人威逼被害人刘xx自伤并外出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财物,遭刘xx拒绝后,沈xx即用铁棒砸打被害人刘xx左手臂,致其左尺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后逃逸。同年9月2日,被告人沈xx在本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沈xx在家属帮助下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刘xx人民币六千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xx的陈述笔录、证人杜xx、唐xx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被害人伤势照片、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沈xx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在家属的帮助下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10年4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陶琛怡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旭
2019
08/17
分享
顶部
- 为你推荐
-
(2009)宝刑初字第91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宝刑初字第9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1994年6月曾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5月刑满释详细>>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19 -
(2009)虹刑初字第882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虹刑初字第8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详细>>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18 -
(2009)宝刑初字第1154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宝刑初字第11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详细>>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18
立即咨询律师,3~15分钟获得解答!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