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闸刑初字第7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xx,男,因本案于200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xx犯诈骗罪,于200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xx化名张xx,与在本市闸北区xx路122号洗脚店内打工的张xx等人相识。2009年6月3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魏xx在上述地址,以要请朋友吃饭,需戴金项链“充门面”为由,骗取被害人张xx价值人民币8867元的金项链一根,后逃逸。同年8月14日,被告人魏xx经网上追逃在安徽省合肥市被抓获。被告人魏xx到案后退赔了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xx的证言、被害人提供的购物发票、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魏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魏xx到案后认罪悔罪的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10年5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并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钱 晔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旭
2019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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