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
(××)庆公刑拘字第4号
范××,男,现年××岁,庆安县人,×族,庆安县肉联厂工人,家住庆安县河街××号。
简历:范××7岁起在城关镇民办小学和五一中学读书,在读初中一年级期间就有小偷小摸行为,19××年高中毕业后即进肉联厂当工人。人犯范××于19××年开始吸食毒品,还教唆他人吸食。19××年后,范××伙同他人去云南走私毒品回内地贩卖,19××年×月××日,范××再次偷运毒品,在重庆海关被缉拿,从其身上和旅行箱中搜出大量白粉和海洛因。鉴于人犯范××罪大恶极,他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罪行已败露。为了彻底查清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1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先行实施拘留。
承办人:万××
19××年×月×日
《提请拘留报告书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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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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