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能够证明孰对孰错,在法庭审判中,有一句谚语说的非常好就是“打官司就是在打证据”,证据是审判能够正常运行下去的关键,因为我国属于两审终审制,所以如果在一审中没有提交的证据可以在二审中提交,那么二审中的新证据包括哪些,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二审中的新证据包括哪些
二审新证据就是在二审审判程序中向二审法院递交的新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二、证据交换具有什么特征
(一)证据交换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所谓证据交换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是指交换证据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这里的当事人包括了,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换言之,证据交换中虽然除了当事人之外,还有其他的一些人员,如法官、书记员、翻译人员、诉讼代理人等,这些人员虽然参加证据交换活动,但不是证据交换的主体。
(二)交换的程序具有法定性
所谓证据交换的程序具有法定性,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的步骤、方式以及后果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加以变更。
(三)交换的形式具有双向性
所谓交换的形式具有双向性,是指证据交换在性质上是一种双向性的对等的诉讼活动。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另一方披露、展示自己的证据资料后,便有权要求对方向自己披露和展示其所拥有的证据资料,即证据的交换绝非单向的证据披露、展示,而是双向的证据交换。证据交换的这一特征是由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则所决定的。
(四)交换的后果具有失权性
交换的后果具有失权性,是指当事人如果不按照法律的规定交换证据,除特定情形外,依照法律规定将丧失提出该证据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证据交换具有什么意义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中,当事人被设计成相互对立、进行竞争的双方。任何一方均使用各种手段,尽可能地搜集和使用有利于己的证据;同时削弱对方的进攻与防御能力。俗云:君子求利,取之以道。任何人虽有谋利的自然权利,但此权利的行使亦应依循公正、公平之途径。而证据交换便是一项呵护公正与维护正义制度,其作用体现于以下三方面。
(1)明确争议焦点,防止盲目对抗,有利于实体解决。从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过渡,是当今国际诉讼制度的显著特点。法庭对当事双方保持中立,除特殊情形外,它不再对证据收集表现出积极的热心。举证责任继而被真正落实在当事人的肩上,其后果便是庭审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庭前证据交换,可使当事人双方之争议以及相关证据被认真梳理,争议之焦点,自然就水落石出地为法庭所确定。
(2)共享证据资源,避免证据突袭,维护司法公正。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利用证据突袭令对方措手不及,使对方无法对该证据进行详细质证。这种方法使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形式上身在法庭,实质上却被驱逐在外,他们没有时间审核该证据。举证不平等,导致论辩不平等,诉讼法的公平原则被破坏殆尽。法官为证据资源共享理念的看护人,是落实该理念的首位责任人。因此,在法官的主持下交换证据,能使双方当事人能更好地了解对方的证据,更好地为证据抗辩做好准备。
(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庭前证据开示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意识,弱化了法院的调查取证职能,节省了国家诉讼成本的投入。同时庭前证据开示使得当事人双方和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对诉讼的争议焦点和待证事实已了解得十分清晰,故而庭审可以有目的地展开,消除了因当事人不断提供证据而不断开庭的弊端,强化了庭审功能,减少了开庭次数,提高庭审效率,节省诉讼时间和精力,降低诉讼成本。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得知二审可以提交的新证据范围是有限的,只能局限于上述两点之中,否则就不能够视为新证据。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二审中的新证据包括哪些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