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李某任通化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监督处处长期间,于2008年5月,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将原调解书的日期和文号进行篡改,与法律文书中不一样。使得当事人马某利用假调解书及裁定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偷逃税款150余万元。李某收取了2000元代金券和800元烟贿赂,但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近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对李某进行判决,定罪免处。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41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辽宁省本溪市人,系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监督处处长(正科),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09年4月1日,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拘留;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办案人员介绍,李某虽为法官,但法律意识淡薄。在收了2000元超市代金券以及价值800元的高档香烟后,竟帮助他人伪造证据、更改调解书的日期和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