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起诉状中所指控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和辩解的一种法律文书。
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代理律师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代理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应当指导、协助行政机关制作行政答辩状。
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人的行政机关提出答辩状,是其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依法行使这项权利,可以明确地阐述自己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和自己的主张,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同时,这对于受诉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正确处理案件也可以起到积极的帮助作用。
行政答辩状的文书格式、内容要求与民事答辩状相同。制作行政答辩状,特别要注意针对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有的放矢的说明、反驳和辩解,并在答辩之中阐述本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行为的正当性。
【范式】
行政答辩状
(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答辩用)
答辩人名称:
所在地址:
代表人姓名:职务:
电话:
答辩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
本答辩状副本份
【范文】
答辩状
答辩人:×××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住址:××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因李××不服本局行政处罚向贵法院起诉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关于李××在私房建筑中的五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罚的法律依据。
1.李××违法增建地下室。李××于××××年×月×日写了一份《申请》,请求建南楼二层六间,还未获批准,就于××××年×月初动工挖了地下室,深约一米,西端紧靠西邻居吴××家的门洞。××××年×月×日李××的邻居吴××来我局向建管科原科长袁××反映李××挖地下室,影响他家门洞,请城建局解决。而后,其爱人孙××又来反映此事,并请影响他家门洞,并请求尽快解决。当时建管科科长袁××和史××等人到李××家查验了现场,指出李挖地下室是违章施工。史说:“挖地下室的工作必须停止,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否则后果自负。”×××年×月李××曾两次找主持建管工作的副局长鲁××,请他帮助把南楼批了。鲁批评他与邻居关系搞得不好,并告诉他要把邻里关系搞好,办证手续章盖全后,才能批准。以后此事无进展,也就一直未批准他盖南楼的的申请。后李于××××年×月又提出盖东楼的申请。在××××年×月×日我局以(××)×建字×号《私房建筑许可证》批准其建东楼时,史××,袁××对其明确提出:“把地下室填上,按许可证批准的事项和有关规定施工。”事实证明,李××建地下室是先斩后奏,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同意,更没有任何批准手续,纯属违章建筑。其行为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1条:“在距邻居地界一米内,不准挖坑、挖沟或形成积水”的规定。直到××××年×月×日我局刘××、周××,吴××等四位同志到李××家,再次丈量所建房屋尺寸,地下室还依然存在。
2.李××的《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的建筑面积为44.64m2×2,但其实际建筑面积是45.99m2共超出2.7m2这是由于加宽、加长了各0.10米而造成的,是违章行为。
3.李××的《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楼房高度为6米。李××和其子在××××年×月×日办理许可证时,我局经办人员史××、校××等人向他明确交待了房高6m的起标点是以×村中心点加20cm起标。随后,我局鲁局长又向他强调了这一点。建房户李××是清楚的。这一点,李××在诉状中也承认了。原告自称:是“按照被告批准的(××)×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及建楼图纸和其他要求,于××××年×月10日在×村×号自家院落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但事实上李××又擅自提高房屋的高度,其所建的楼房高度是7?02m,超出批准的高度1?02m。所以认定其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五条“房屋的层高一般应控制在3—3?2米……临街房屋标高,高出道中心15—20厘米为宜,不允许任意提高房屋标高,影响四邻”的规定。
4.擅自改变建筑立面。李××的申请图纸为东楼,正立面为西立面,主要的门窗向西开。按图,有两个向西开的门,并无申请向南开门。因其南临××村×街,东邻胡同、北邻自己的北房,而同意他在三面各开一个小侧窗。但李在施工中,擅自将建筑正立面改成南立面,改变批准的建筑立面,将东楼变成了北楼,因而造成了西侧二层出现了侧窗;同时,由于其将东楼改变成北楼,违背了我局的批示,所以在实际上就等于我局所批的(××)×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由于李××的原因而作废。这是明显的违章行为。
5.违章建挑檐。按照建筑管理的常规,一切建筑物应限定在平面位置图,即座落图范围内施工。李××所建房屋应在本局批准的7.02米×6.20米内进行,超出此范围就是违章。为了防止李建房时违章,当时主管建筑的鲁局长在审批的李的图纸上明确限定西侧在1.15米距离内不能有任何建筑,李对此表示同意,并由李的儿子李××盖了章(见图纸)。但原告无视这一批示,擅自建西侧挑檐1.1米多。在李建桃檐过程中,我局工作人员史××听到反映后,找李指出其建筑是错误的,要打掉。××××年×月6日史××把李××叫到城建局建管科明确告诉李××:“批准你建房宽6.20米,你违背批示应改过来。出20—30厘米,我们不能说你出了格,可是你出得太多。”后于×月×日,鲁局长和史××同去现场,当着李××和其子的面,明确指出挑檐要全部拆掉。李不接受。后来鲁决定去掉一半,最多留60厘米。但李××对这一点仍置之不理,至今还保留1?1米的大檐。
从以上可以看出,李××在私房建筑中的错误事实是清楚的。对于李××的违法乱纪违章行为,我们进行多次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违章行为。李非但不听,反而四处活动,托人讲情。根据《×××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23条之规定,李××在建房中违反了“未领取建筑执照擅自兴建地下室”的规定。
2.未按批准图纸施工,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建筑面积。根据市建(1983)7号文,即《×××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5条第1款“无营业执照施工或未按执照批准事项施工,擅自改变位置、层数、面积、立面、结构者”视为违法行为之规定,确认李××的私房建筑有五处违章。我局根据《×××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责令停工、纠正、限期拆除”;第2款“处罚房主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第3款“强行拆除”的规定,我局于××××年×月×日对李××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要求其:1.去掉西侧挑檐1.1米;2.去掉二层侧窗;3.对擅自建地下室、改变方位、房高、面积罚款1000元。这是有理有据的,是完全合法的。以上是李××私房建筑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理的过程。
二、《起诉状》中说:“法院看到××××年×月×日诉状后,责成被告给予解决问题,纠正其错误,”这是李××的谎言。我们之所以撤回这个决定。并不是因为我们对李××处罚的错误,而是因为《处罚决定书》中有两处不当:一是引用文不能只引用市建委规定;二是“限期三天”,法律文件上没有这个规定。撤回只是要重新修正罚款条文,而不是要撤销处罚决定。
三、《起诉状》中说:“史××经常隔三天两日至施工现场查看,并在竣工验收时也没有提出异议。”李的这种言论纯系捏造。我们城建局每次找建房户是按照程序规定,即报图纸证件、现场查、验灰线、发建筑许可证、峻工验收这五步进行。哪有那么多时间看着他这一家施工?李在施工中擅自挖地下室,当场就予以纠正,并责令其停工,让其填上。在李的楼房即将竣工时,我们才知道其违章造挑檐一事,又多次进行批评,责令其全部打掉,怎么能说没有提出过异议呢?事实上是李××企图把自己违反建筑规定的责任推给了我们城建局罢了!
四、《起诉状》中原告说他没有违反规定。在我们处理李××违章的过程中,李曾四处活动,托人说情,已多次表示自己违章,要求象征性地罚点款。请看省政府办公厅××给×××区长的信,其中写道:“我的一个老战友李××同志退休后在原来的地基上盖了几间房,房檐突出了不到一米,按设计图纸不应突出那么多……本人也承认突出的地方是错误的,请你和有关部门说一下,一是叫本人作个检查或是酌情罚点款……。”从这封信中看,第一,李××承认自己盖房檐是违章的;第二,要求罚款不要打掉房檐。可为什么在《起诉状》中,李××又说自己根本没有违章呢?这只能说明李××出尔反尔,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综上所述,我局对李××所作的处罚决定是完全正确的、是合乎法律规定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区城建局(公章)
××××年×月×日
附:
一、答辩状副本一份;
二、书证2份;
三、证人证言3份;
四、现场笔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