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军勇犯故意伤害罪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10)高新刑初字第88号
自诉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剑平,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诉讼代理人彭明英,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军勇,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本院受理自诉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剑平起诉指控被告人余军勇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自诉人张剑平要求追究被告人余军勇的刑事责任,判令余军勇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各项经济损失22600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余军勇赔偿自诉人张剑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000元,余军勇在2010年2月8日一次性赔付。
二、张剑平撤回对余军勇的刑事指控,不再追究余军勇的刑事责任和其他任何责任。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蒲 军
人民陪审员 刘 抒
人民陪审员 张跃军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廖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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