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8334号
原告赵××,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男,退休,住(略)。
被告郭××,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付××,女,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郭×,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系被告郭×父亲),男,住(略)。
原告赵××诉被告郭××、付××、郭×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包蔚薇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被告郭××、付××系夫妻关系,原告赵××、被告郭×系被告郭××、付××之子女。1999年9月,经原、被告4人申请建房获批,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号老楼房北面建造二上二下楼房。2003年7月,办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时,上述房屋权利人登记为被告郭××。现原告为明确产权份额,故诉至法院,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析产。
被告郭××、付××、郭×辩称,原告陈述的情况属实,同意对系争房屋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被告郭××、付××系夫妻关系,原告赵××、被告郭×系被告郭××、付××之子女。1999年9月,经原、被告4人申请建房获批,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号老楼房北面建造二上二下楼房。2003年7月,办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时,上述房屋权利人登记为被告郭××。现因原、被告对上述房屋产权产生争议,以致引发诉讼。
审理中,原告表示系争二上二下楼房中,东首一上一下房屋产权归原告赵××所有,西首一上一下房屋产权归被告郭××、付××、郭×共同共有。被告对房屋分割意见表示同意,但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以上事实,有社员建房用地申请表、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书、上海市房屋产权登记勘丈表、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各1份,张江镇环东中心村民委员会证明2份等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本案系争房屋经相关部门批准审核,应为合法建筑,属原、被告共同共有。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原、被告对房屋的分割意见一致,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沪房地浦字(2003)第××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所登记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号(地号为:浦东新区张江镇四灶村××丘)上的北面二上二下楼房中,东首一上一下房屋产权归原告赵××所有,西首一上一下房屋产权归被告郭××、付××、郭×共同共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7元,减半收取833.5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包蔚薇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姜 黎
2019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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