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虹民二(商)初字第1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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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民事调解书
(2009)虹民二(商)初字第1553号
原告上海杰仕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苓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杰,员工。
被告上海隆茂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献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员工。
原告上海杰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茂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连慰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隆茂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杰仕实业有限公司价款1万元,于2009年12月15日前履行;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09年12月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连慰江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洪夏樱
2019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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