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虹民二(商)初字第1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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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7
民事调解书
(2009)虹民二(商)初字第1358号
原告上海和佳好展示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和洽好展示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Bo Jonas Beckeli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诗阳,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联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坚,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其向被告提供插片等货物,被告拖欠价款。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人民币264,729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97,843.70元。
被告辩称:欠原告价款197,843.70元属实。现愿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华联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和佳好展示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价款197,843.70元,于2009年12月履行;
二、本案受理费4,256.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128.43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09年12月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连慰江
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洪夏樱
2019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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