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5362号
原告李××。
被告刘×。
委托代理人刘×英(被告之母)。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因生活琐事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来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
二、原告给付被告补偿款3万元,此款当庭给付27,000元,2009年12月10日前给付3,000元,双方无其他财产纠葛;
三、离婚后双方自行解决各自居住问题;
四、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姚卫民
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俞 悦
2019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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