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徐民三初字第86号
原告山东伟盛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其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徐州大地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敬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伟。
委托代理人朱源。
原告山东伟盛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大地铝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9年10月21日、2009年10月2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山东伟盛铝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其新,被告徐州大地铝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伟、朱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0月2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州大地铝业有限公司销毁现存的所有宣传资料,今后不再印制发放,且在新的宣传资料中不得带有“WS”字样及涉案图片。
二、原告山东伟盛铝业有限公司放弃关于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被告徐州大地铝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已当庭履行完毕)。
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孟 源
审 判 员 刘春华
代理审判员 崔金城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曙
2019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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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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