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
(2009)许县刑初字第223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长付,男,1963年1月31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长付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长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9日凌晨,许昌县公安局苏桥镇派出所公安干警张东升、范磊、范琪、张伟超等人一起到许昌县苏桥镇武庄抓捕网上在逃犯王建伟。公安干警范磊、范琪等人将王建伟控制在王建伟家屋内准备带出时,遭到被告人王长付和王有志、王长志、王海振(三人已判)的围攻,造成逃犯王建伟脱逃,被告人王长付等人将公安干警蒋东甫的警服撕烂,将公安干警蒋东甫、范磊打伤,经鉴定蒋东甫、范磊所受伤为轻微伤。
另查:被告人王长付于2009年8月21日向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长付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长志、王有志、王海振的供述、被害人范磊、蒋东甫的陈述、证人王××、王××的证言、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投案自首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长付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长付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怀 忠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