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普刑初字第7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双峰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某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民组;2009年6月18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09]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至约定地点本市某某某路、某某路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150份出售给他人,成交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秦某某、陶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保管财物清单,赃款、赃物照片,统一发票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09年12月17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伪造发票及违法所得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慧琴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竺盈琼
2019
08/19
分享
顶部
- 为你推荐
-
(2009)普刑初字第754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普刑初字第7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双峰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详细>>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19 -
(2009)普刑初字第878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普刑初字第8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双峰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详细>>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18 -
(2009)普刑初字第963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普刑初字第9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本市长宁区某某详细>>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18
立即咨询律师,3~15分钟获得解答!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