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奉刑初字第8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摊贩。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于200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09]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16日晚上,被告人戴某某在本区奉城镇高桥村联华超市门口处设摊销售影碟,期间销售给张某某影碟4张,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戴某某暂住处本市奉贤区奉城镇高桥村233号另查获涉嫌淫秽影碟296张。
经上海市影视音像检测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戴某某处扣押的296张影碟中有202张为淫秽片;从张某某处扣押的4张影碟中有3张为淫秽片。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检查笔录,上海市音像制品鉴定书及音像制品专用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7日起至2009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晓杰
2019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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