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普刑初字第8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自报),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双峰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某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民组;2009年7月30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09)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经他人指派至本市某某路XX号某某电器门口,以人民币95元的价格,将一枚刻有“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字样的印章贩卖给买家,交易后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印章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徐某某、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保管财物清单,赃证物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30日起至2009年11月29日止)。
二、伪造印章及违法所得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慧琴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竺盈琼
2019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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