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虹行初字第31号
原告施××,女,1955年4月出生。
原告吴××,女,1985年10月出生。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女。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浦××,男,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
第三人吴×,女,1948年4月出生。
第三人吴某,女,1951年8月出生。
第三人吴×荣,男,1953年11月出生。
第三人吴×志,男,1957年3月出生。
原告施××、吴××不服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行为,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5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吴×、吴某、吴×荣、吴×志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6月8日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两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查,两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 元,由原告施××、吴××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施海红
审 判 员 吴宪刚
审 判 员 张 忠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童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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