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厂工人,住兰州市安宁区××路189号。
案由:虐待家庭成员。
诉讼请求:被告人犯虐待罪,请依法惩处。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于1999年8月份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子女各一名。2001年起被告人与其女徒工×××开始通奸,自诉人知道后,曾多次向被告人单位反映,要求单位领导制止其不道德行为,但由于种种原因,问题始终未能解决,自诉人精神因此受到极大的刺激,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此后,被告人为了达到与自诉人离婚而与其女徒工×××结婚的目的,便经常对自诉人在精神、肉体上加以虐待。2002年7月4日被告人假借为自诉人治病,在夜间使用暴力,强行往自诉人嘴里灌毒鼠强,妄想置自诉人于死地。由于自诉人紧咬牙关,被告人的阴谋才未得逞,但却造成了自诉人舌尖糜烂、嘴唇脓肿的严重后果。2003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又对自诉人下毒手,用剪刀狠扎自诉人。因自诉人大声喊叫,并用右手将剪刀尖攥住,邻居戴××进屋帮助夺下剪刀,自诉人才幸免于难。但自诉人右手被被告人扎伤四处,缝合六针,到今还留有伤疤。2005年3月28日被告人突然强行把自诉人送往××精神病疗养院,因被告人的病情不符合入院标准,自诉人的姐姐张×××于次日将自诉人接出。自诉人出院后,被告人依然经常对自诉人打骂,至今毫无悔改表现。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苏××
200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