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杨民二(商)初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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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民事调解书
(2010)杨民二(商)初字第16号
原告何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被告颜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谢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被告谢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原告何X诉被告颜X、谢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颜X、被告谢X应于2010年1月14日前返还原告何X保证金人民币15,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12.50元,由原告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武 樱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云浩
2019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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