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5869号
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黄晨曦,上海市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申废旧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祥炫,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民,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健康权纠纷
2009年5月19日,原告在为被告工作时因伤致残。原告为赔偿,现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宏申废旧物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之前赔偿原告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律师代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50,000元整(不含被告曾垫付的50,000余元);
二、双方今后无纠葛;
三,本案受理费425.1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洪庄花
二OO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嘉豪
2019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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