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5048号
原告许×晨。
被告杜××。
第三人金××。
第三人许×弟。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6年3月29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后为琐事产生矛盾。2009年3月原告曾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许×晨与被告杜××离婚;
二、现在原、被告各自处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三、原告许×晨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上海市同心路×弄×号202室迁出,迁居上海市内江二村×号1207-1208室第三人金××、许×弟处;
四、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咏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2019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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