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5857号
原告黄××。
委托代理人徐×捷。
原告徐×捷。
被告潘××。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告黄××系被继承人徐×兴母亲,被告潘××系被继承人徐×兴的妻子,生育了一女即原告徐×捷,被继承人父亲徐洪来于1983年10月10日死亡,徐×兴于2006年8月22日死亡,未留有遗嘱。徐×兴留有上海市新市南路×弄×号204室房屋。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继承徐×兴名下的上海市新市南路×弄×号204室房屋产权。
本案在诉讼前,经虹口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新市南路×弄×号204室房屋中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归原告徐×捷所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归被告潘××所有;
二、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徐×捷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咏梅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2019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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