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闸刑初字第4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因本案于2009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黄xx在其租借的本市虬江路、宝通路的京大贸易有限公司48号柜台,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xx淫秽光碟4张。当日11时许,被告人黄xx在上述地点以每张人民币3.5元的价格向刘xx贩卖淫秽光碟时,被民警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其柜台内查获淫秽光碟210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上海市音像制品鉴定书、证人张xx、刘xx、潘xx、张xx的证言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2日起至2010年1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淫秽影碟等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章 玮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龚 正
2019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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