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宝刑初字第3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本案于2009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09)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结伙徐某某等人(均已判刑),于2008年6月至9月1日期间,先后在租借的本区淞滨西路、“宝林春天”公寓、二纺新工房等地开设“二八杠”赌场进行聚众赌博,以牟取非法利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
同案犯徐某某、钟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工作情况》;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25日起至2009年7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万 枝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勇
2019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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