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闸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xx,男,因本案于2008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路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路xx在其设在本市临汾路平顺路口的地摊上,以人民币7元的价格将2张印有淫秽封面的光碟贩卖给一过路男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随即在被告人路xx的摊位上缴获淫秽光碟126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路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屈xx、徐xx的证词和屈xx的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的音像制品鉴定书、拍摄的照片和被告人路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xx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根据被告人路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路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24日起至2009年2月2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查缴的违禁品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汤静隽
二OO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龚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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