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虹行初字第66号
原告顾×,男,1971年出生。
原告汪××(顾×之母),女,1941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顾×,同上。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人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
原告顾×、汪××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裁决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于同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第三人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汪××负担。
审 判 长 施海红
审 判 员 吴宪刚
审 判 员 王梅明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施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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