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杨民二(商)初字第70号
1826次下载
2019-09-06
民事调解书
(2010)杨民二(商)初字第70号
原告xx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区x路868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村x组x号。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号。
负责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xxx以其为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由,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x支公司应偿付给原告xx施救费人民币15,000元、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75,000元,合计人民币290,000元。此款,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支付;
二、 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7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39.50元,由两原告及被告各半负担人民币1,419.75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直接支付两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易 俊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查莹 任 君
2019
09/06
分享
顶部
- 为你推荐
-
(2010)杨民二(商)初字第46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杨民二(商)初字第46号 原告上海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XX,该公司职工。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详细>>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06 -
(2010)杨民二(商)初字第16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杨民二(商)初字第16号 原告何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被告颜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谢X,男详细>>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06 -
(2010)杨民二(商)初字第103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杨民二(商)初字第103号 原告符X,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号。 委托代理人刘X,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号 被告马XX详细>>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06
立即咨询律师,3~15分钟获得解答!立即咨询
相关法律咨询
-
问因案件判决显失公允,明显违反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缺少三项重要证据,详见上诉状。按照公平原则差距金额至少在百万以上。案号:(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56,(2016)沪02民终7952号,现
答可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审人民法院收到
有 9 位律师解答
-
问2O15年11月24曰13时51分在一康路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110.17120)道路交通安全法95条第1款.第90条.和第65条.第5项.和第19条第4款
答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2
有 4 位律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