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闸刑初字第1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宣XX,因本案于201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宣XX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宣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宣XX原系本市中山北路478号上海伟翔公众电脑屋员工,主管游艺厅游戏币的出售及奖品兑换等业务。2009年3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宣XX伙同李X、李X(均已判刑)经预谋,利用职务便利将备用金人民币5000元、当班营业款人民币8000余元占为己有后逃逸。2010年1月1日,被告人宣XX在广西南宁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宣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李X、李X证言笔录;证人谢XX、董X、曾XX证言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XX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宣X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宣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玉青
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江晨莉
2019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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